1.概述
VOCs,也称挥发性有机物,包括非甲烷总烃、苯系物(苯、甲苯、乙苯、二甲苯等)、挥发性卤代烃(二氯甲烷、氯仿、四氯化碳等)、醇类(乙醇、异丙醇、乙二醇等)、醚类(乙醚、丁醚、四氢呋喃等)等有机挥发性有机物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,涉及到的行业众多,包括石油化工、制药、涂装、印刷等,因此为针对VOCs的排放,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、标准、规范等,但在监管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。
⑴ 监测监控不到位:我国VOCs监测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,企业自行监测质量普遍不高,点位设置不合理、采样方式不规范、监测时段代表性不强等问题突出。
⑵ 治污设施简易低效:VOCs废气组分复杂,治理技术多样,适用性差异大,技术选择和系统匹配性要求高。我国VOCs治理市场起步较晚,准入门槛低,加之监管能力不足等,治污设施建设质量良莠不齐,应付治理、无效治理等现象突出。
⑶ 运行管理不规范:VOCs治理需要全面加强过程管控,实施精细化管理,但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、操作规程未建立、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等问题。
⑷ 监察难度大:靠人力监管无法实现全覆盖;净化设备难以查看;监测需要专业手段,难度大。
为了弥补现存VOCS治理监测的漏洞,同时便利监管部门的监察,安科瑞VOCs监测云平台应运而生。VOCs监测模块通过 2G/4G 与云端平台进行通信和数据交互,系统能够对设备运行状态和污染气体排放的浓度数据进行监控;根据采集的甲烷、气体浓度等数值大小,产生对应的排放超标告警等事件, 对采集数据进行统计分析、排名等统计功能。
2.参考文献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
参考标准:
GB12519-2010《分析仪器通用技术条件》
GB16297-2012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
HJ76-2017《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(试行)》
HJ212-2017《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(监测)系统数据传输标准》
HJ477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(检测)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
相关法律
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对挥发性有机气体(VOC)污染防治有以下规定:
1.生产、进口、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,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。国家鼓励生产、进口、销售和使用低毒、低挥发性有机溶剂。(第四十四条)
2.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,并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;无法密闭的,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。(第四十五条)
3.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,并建立台账,记录生产原料、辅料的使用量、废弃量、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。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。(第四十六条)
4.石油、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,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、设备进行日常维护、维修,减少物料泄漏,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。
储油储气库、加油加气站、原油成品油码头、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、气罐车等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。(第四十七条)
5.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:(一)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,未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,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;(二)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、保存台账的;(三)石油、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,未采取措施对管道、设备进行日常维护、维修,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;(四)储油储气库、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、气罐车等,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。(百零八条)
相关工作推进动态
3. 应用场景
各类需要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行业,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:
石油化工、有机化工、医药制造、工业涂装、机械设备制造、包装印刷、电子生产、合成革、涂料油漆、服装加工、家具制造、胶粘剂、制鞋、油品储运等行业